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528,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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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8號
債 權 人 林昱佶
債 務 人 上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億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

聲請人除前開准許部分外,支票號碼AM0000000尚請求自票載發票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7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3年3月28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紙支票之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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