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
債 權 人 蘇振賢即來來汽車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振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訴之聲明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因與督促程序不符)㈡提出債務人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內繳交行政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