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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鄭百佑
債 務 人 辰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秋美
債 務 人 林詠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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