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O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陳O振為受監護宣告,提出債務人之監護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受監護宣告法院裁定影本暨更正聲請狀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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