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682,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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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瑞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貳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彭瑞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5日止累計1,832,200元正未給付,其中502,206元為消費款;

1,231,745元為利息;

98,2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8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2206元 彭瑞美 自民國113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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