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0801,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債 權 人 凱悅名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祺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孝「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九樓、九樓之一)。

㈡提出債務人魏孝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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