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賴永」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