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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77號
債權人霧峰區農會行銷部
法定代理人黃景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公司法第30條第4款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對董事準用之。經查,債務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美賞,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其董事職務自113年5月21日起當然解任,是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自該日起已無適格之負責人得對外代表公司處理一切事務,請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㈠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現任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及其任相對人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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