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8號
債 權 人 劉卉婧
債 務 人 戴筱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而依卷附LINE對話截圖紀錄所示,兩造均同意於民國110年3月4日由相對人返還新臺幣400,000元,故聲請人就超出新臺幣400,000元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