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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3號
債 權 人 王榮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請求之原因事實釋 明資料。
(須釋明工程款債權存於兩造間非他人,如:匯款紀錄明細、Line對話截圖、收據、簽收單等)。
㈡提出工程款207,19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宏虎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具狀補正,然仍未提出釋明兩造有工程承攬契約,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四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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