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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3號
債 權 人 陳奕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富格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鄧富格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分別於113年3月21日、113年3月27日及113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共計19,000元等情事,債權人僅提出轉帳截圖、微信對話紀錄、存證信函、郵件掛號回執、債務人身分證等影本資料,尚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四筆借款金額各為何?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鄧富格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帳號AZ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鄧富格之釋明資料。
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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