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7515,202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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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15號
債權人邱君宇


債務人古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吳燕明




債務人彭雅惠





一、㈠債務人古己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吳燕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元,及①其中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②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彭雅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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