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1號
債 權 人 袁慧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艶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3月23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2月23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求利率為何?㈣提出債務人林艶慧(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3)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