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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徐正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徐正隆於103年03月05日,邀同第三人陳楊素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3年03月05日起至118年03月04日止。
詎料債務人徐正隆於113年03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
二、放款明細1件。
三、金管會函及公告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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