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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甲○○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對話紀錄)。
㈢提出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甲○○所有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債權人乙○○借款予債務人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借貸行為)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或「民國113年4月1日」?又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日,利息應自清償日翌日起算,並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未清償之相關釋明文件。
如利息記載有誤,請按各筆借款分別列計並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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