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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
債 權 人 陳嘉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各自票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謝采潔」之記載是否有誤?請具狀列債務人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債務人金剛污染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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