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8555,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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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5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皓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2,878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三張發票總合計新臺幣184,241元不相符。

)並列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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