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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62號
債 權 人 劉清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慶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劉慶祥(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尾謹狀「台灣沙鹿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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