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18573,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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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7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梁世琮、張菀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13年5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44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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