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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79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歐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陳報債務人廖歐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
)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廖歐政(住○○市○○區○○路000號4樓2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或向處理車禍之相關警察單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三交通分隊)查詢債務人廖歐政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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