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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09號
債 權 人 趙國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付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督促程序不進行勘驗程序,聲請人提出錄音譯文無法逕行採認,請提出本件原因事實相符之釋明文件。
(如:收據、匯款單、轉帳等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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