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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林秀瓊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義哲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雨瑄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韋如即張素美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素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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