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0826,202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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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26號
債  權  人  邱韋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家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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