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0861,2024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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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6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明龍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並提出足資釋明得特定債務人身分之資料,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明龍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王明龍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王明龍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事項,及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明龍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經查詢被繼承人王明龍之家事繫屬案件,尚有繼承人王劍文、王明中、王明文、王阿生聲請抛棄繼承中,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44號受理在案,故有補正上述㈠事項必要;

請陳報債務人之合法繼承人,如已全部抛棄繼承,並請補正其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按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如經合法拋棄,即依法喪失繼承權,至於法院就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僅有確認之性質,非謂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生效力,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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