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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58號
債權人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王聖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惠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提出債權人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資料,無從審認王聖鑫是否有法定代理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印文。㈡提出王聖鑫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㈢提出債務人田惠妮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5)。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㈤提出債務人「田惠妮(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2、居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5)」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㈥提出債務人欠繳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共50,974元之釋明資料,並列計算式。㈦提出請求金額除欠繳費用得加計年息5,097.4元之釋明資料;又現行通用貨幣並無角(即0.4元),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㈧前揭㈦新臺幣5,097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其性質究為「利息」或「違約金」,亦請一併敘明。㈨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部(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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