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7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之居留證影本。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㈣請於請求事項表明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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