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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79號
債 權 人 陳家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昉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吳昉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1,000萬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總金額「220萬」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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