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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0號
債權人李宇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麗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沈麗敏」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應為公益中興停車場不相符)。如欲變更債務人,請具狀陳報。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修車費7683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㈣確認請求金額76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修車價金不符)
㈤公益中興停車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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