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21756,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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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56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


債務人夏澎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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