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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小琪
債 務 人 楊雅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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