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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 權 人 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建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
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李建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
㈢提出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影本資料。
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等相關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31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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