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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黃啓良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政安、陳明照、陳威儒為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台端異議狀所列債務人非本件之債務人,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沈政安、陳明照、陳威儒。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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