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3907,2024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閔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