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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淑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保全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未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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