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4472,2024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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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
債 權 人 施菀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茹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逾期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每月分期還款、借款逾期等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金額、利率、分期還款及債務已屆期之事項,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從判斷本件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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