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促,5519,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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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1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白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白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將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葉白雲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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