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執,103801,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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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俊哲即廖炳煌之繼承人、廖俊樺即廖炳煌之繼承人、廖婉婷即廖炳煌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廖俊哲即廖炳煌之繼承人、廖俊樺即廖炳煌之繼承人、廖婉婷即廖炳煌之繼承人住所地均係設址於彰化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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