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林○○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書面聲明(內容應敘明其與未成年人甲○○之關係,及其表明同意擔任本案特別代理人之意旨)。
二、親屬系統表(說明特別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
三、符合未成年子女甲○○利益之被繼承人林○○遺產分割協議(即未成年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