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拍,284,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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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務人林正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正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4年4月28日,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正覺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①3,280,000元②1,72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9年5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320,4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違約證明文件及存證信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表:

土地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北屯區
仁德

188

82.00
全部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一層37.09
二層56.76
騎樓19.67
合計113.5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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