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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林雅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薛敏
債 務 人 紀振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紀薛敏、紀振煌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一期未付利息,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共同簽發本票乙紙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即不支付利息,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文化段 292-4 138.00 10分之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3層 一層:53.05 二層:63.80 三層:63.80 騎樓:15.74 電梯樓梯間: 12.08 合計:208.47 10分之7 臺中市○○區○○街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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