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消債聲,4,202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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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黃群勝即黃柏庭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程耀輝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景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宏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白麗真
當事人間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代理人楊博任律師(法扶)」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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