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劉春蘭 住○○市○○區○○○街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98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相對人王紫薇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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