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111號
聲請人黃東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林素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附表(四張本票票據內容: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票號)
三、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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