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司票,6264,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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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64號
聲請人邱廉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卓育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附表編號14之本票到期日為112年9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確認附表編號14之提示日為「112年9月15日」、利息起算日為「112年9月16日」之記載是否正確?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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