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75號
聲請人李孟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郁蓉、沈承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陳郁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沈承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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