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73號
聲請人林揚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晉易、林宇函、兆宸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