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38號
聲請人趙允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薰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為「111/5/29」、到期日
「111/6/28」、利息起算日「111/6/28」是否誤載?請查
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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