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54號
聲請人吳金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宜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提示日為「113年7月12日」是否有誤?(因遞狀日為
「113年7月11日」早於提示日「113年7月12日」而無從提示
),請補正確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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