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15號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代理人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廖松柏、洪金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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