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39號
聲請人姚皓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廷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聲請費1000元,已繳納500元)。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利息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本票上四、約定自發票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4%」計付利息不符。)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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